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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1205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A 經營漁船,因私運貨物進口,遭海關查獲,依海關緝私條例處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A 未依限繳納罰鍰,海關乃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以 A 有逃匿之虞限制其出海。A 不服,請問:A 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winwin
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撤銷或更正以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應於10日內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或申請停止之。聲明異議德對執行命令(對執行的名義是否成立)、方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合作不當連傑禁止原則)、程序(未經適當告誡或鎖定相當履行期間過短)及侵害利益(義務人主張扣留之物)提出。
詳解 提供者:柯蝌蚪
行政執行法第9條
詳解 提供者:ttps921126

行政執行法 (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 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 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