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28: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2人以上時,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行政程序法§27: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1人至5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補充易混淆概念
代理人
行政程序法§24:I.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II.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3人。
行政程序法§25:代理人有2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