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第一一四五條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
權,依題意,乙因得知甲之偷竊行爲,氣憤至極,遂心臟病突發死亡,乙之死因並非由甲故意致死,
故甲之妹戊及母並無主張拒絕甲繼承乙任何財產之權。
二、乙之遺產金額:
1.保險金
乙之保險金20萬元,須以有無身故受益人為定,如有身故受益人,保險金20萬元自歸身故受益
人領取,如無身故受益人,保險金20萬元歸入被保人乙的遺產計算。
2.依題意,並未說明乙與庚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乙之名下房屋一棟
(價值 1200 萬元),如為婚前財產,應列為乙之遺產,如為婚後財產,庚應得差額平均分配:
600萬 元,餘600萬元列入乙之遺產計算。
3.乙之繼承人應為配偶庚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甲、戊,乙之遺產應平均繼承。
三、甲之繼承金額:
1.乙之保險無受益人:(200,000元+6.000,000元)/3人=6,200,000/3
2.乙之保險無受益人:6,000,000/3=2,000,000元。
乙死亡, 留有保險金20萬元及乙名下房屋一棟,(1200萬)繼承予乙死亡之時便以生效雖未經登記,夫妻互有繼承財產權
乙之繼承人為母庚和甲及妹戊,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是房屋當然所有權人無須抗辯,
甲得否繼承財產?乙並未具狀拒絕甲之繼承權~故大膽假設甲之繼承權存在~有其特留分~可分得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