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還是看清楚題目所問,而不是看到相關聯席會議和關鍵字就直接結論答案了。題目是問「撤銷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那解題順序應該是
1.先思考原眷戶之配住關係是什麼?
據該會議,可以得知配住關係是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物之國庫行為,為私法關係(非行政處分,即非受益處分)
2.既然配住關係是司法關係而取消配住關係則也是司法關係。但是因為配住關係被取消而你原眷戶的資格也沒了(因為你沒有被配住了),進而被註銷你的眷舍居住憑證和原眷戶的權益,那這即是行政處分,是侵益的行政處分
結論:依題意,則該撤銷行為即時侵益的行政處分
PS 要我說 出題老師真是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粉絲 四小題都從裡面出
補充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0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爭點是
1.原眷戶是何種法律關係
》私法關係
2.失去該關係而被註銷憑證是否有行政程序法124受益處分廢止權除斥期間之適用
》是侵益處分,不是受益處分,無AP第124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