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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9008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四種情形,何者屬於行政處分?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

申論題內容

4. 具軍人身分之眷舍配住人取得眷舍居住權,惟因有違反使用該眷舍 之行為,致該眷舍居住權遭眷舍列管單位撤銷,收回眷舍,該「撤 銷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LYCW

各位還是看清楚題目所問,而不是看到相關聯席會議和關鍵字就直接結論答案了。題目是問「撤銷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那解題順序應該是

1.先思考原眷戶之配住關係是什麼?
據該會議,可以得知配住關係是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物之國庫行為,為私法關係(非行政處分,即非受益處分)
2.既然配住關係是司法關係而取消配住關係則也是司法關係。但是因為配住關係被取消而你原眷戶的資格也沒了(因為你沒有被配住了),進而被註銷你的眷舍居住憑證和原眷戶的權益,那這即是行政處分,是侵益的行政處分
結論:依題意,則該撤銷行為即時侵益的行政處分

PS 要我說 出題老師真是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粉絲 四小題都從裡面出 

補充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0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爭點是
1.原眷戶是何種法律關係
》私法關係
2.失去該關係而被註銷憑證是否有行政程序法124受益處分廢止權除斥期間之適用
》是侵益處分,不是受益處分,無AP第124條之適用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1.否
2.列管單位撤銷眷舍居住權,是因原眷戶違反法令出租或頂讓所配住之眷舍予第三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收回該眷舍,係終止該配住宿舍之私法關係,故該撤銷行為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0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意旨參照)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列管單位撤銷眷舍居住權,是因原眷戶違反法令出租或頂讓所配住之眷舍予第三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收回該眷舍,係終止該配住宿舍之私法關係,故該撤銷行為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