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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社會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514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7.二、甲為乙國立大學之專任教授,獲乙聘任兼任該校圖書館館長,聘期一年。詎料乙於聘期開始前函告甲,以另聘他人暫兼代圖書館館長為由,註銷聘函。甲認為該函未附任何理由,即註銷前聘函,依法不合,且於聘期年度每日阻止其任該校圖書館館長上班權利及領取該職之主管加給,遂提起請求確認上述聘任甲為乙校圖書館館長之法律關係存在,並要求乙給付新台幣30萬元之一年主管加給及其法定利息之行政訴訟。甲之訴求是否得獲救濟,試依司法實務裁判分析之。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李浩銘

1、其契約關係之成立,本質上仍屬雙方間意思表示之合致。是關於聘約內容之事項,無由一方基於意思優越之地位,以單方行為形成之可言,自不應承認校方有以行政處分形成或改易聘約內容之權限。

2、若因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發生爭執,致聘任之公法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或存在、不存在不明,應循確認訴訟救濟之。

摘自:94年度訴字第00545號。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㈠乙國立大學聘任甲兼任該校圖書館館長為行政契約。

⒈按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之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次按契約標的與契約目的理論以判斷其契約性質,於其約定內容即契約標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為行政契約:①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即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者②約定內容中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③涉及人民公法上之權利義務者④約定事項中顯然較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較人民一方有優勢地位者。如其給付內容為中性而無從判斷時,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目的為斷。

⒉查乙國立大學聘任甲兼任該校圖書館館長,其內容係要求甲提供圖書館館長職務之履行而為行政契約。

㈡乙註銷聘函之行為屬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⒈按行政行為禁止併用原則,行政機關既已選擇行政契約作為行為方式,其後繼之效果亦應隨之,其履行問題自應如民事契約經由訴訟程序解決,而不得以行政處分方式作為促使或強制他造履行契約之手段。惟於法律有明文及法律明確授權法規命令,即得例外於行政契約中併用行政處分為之。

⒉查乙國立大學以另聘他人暫兼代圖書館館長為由而註銷甲之聘函,乙國立大學既已與甲合意成立聘任之行政契約,就其約定內容並無一方意思優越之地位,亦無法律授權得以單方行為而形成、廢止或變更之權限,故乙國立大學註銷甲之聘函,應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㈢國立大學乙之終止行為不生效力,其與甲之聘任契約仍存在,並應給付甲新台幣30萬元之一年主管加給並準用民法規定計算加計法定利息。

⒈按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之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或終止契約。前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47條之規定,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為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末按同法第149條之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

⒉查國立大學乙除有上開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終止與甲之聘任契約,故乙國立大學以另聘他人暫兼代圖書館館長為由而註銷甲之聘函,其終止行為不生效力,其與甲之聘任契約仍存在,國立大學乙應給付新台幣30萬元之一年主管加給並準用民法規定計算加計法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