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否正確?請各位高手指教
(一)違反規定如下(行政程序法)1.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2.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舉行聽證外,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題意,經人檢舉,警察就將店員和乙員顧客已現行犯逮捕,難道都不用捉到證據嗎,如果是這樣全國電子遊藝場不是被捉光了。)-所以主管機關若僅依來函而不去依調權調查,恐有違行政法相關規定。
(二)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債責任;主管機關以「 停業五個月」造成人民損失,係屬「過失(未依職權進行調查、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刑事判決結果)」,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