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願先行程序
所謂「訴願先行程序」是指某些法規,會規定人民在提起訴願之前,應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異議程序」,才得以進入訴願之程序,而這些「異議程序」會因各法之規定名稱而不同,但皆屬「訴願之先行程序」,先行程序原則上不替代訴願,以下舉各法先行程序之名稱簡單說明
1、「異議」為商標法之先行程序
2、「復核」為兵役法之先行程序
3、「申請復查」為稅捐稽徵法之先行程序
4、「申復」為集會遊行法、藥事法(許可證變更未獲許可)之先行程序
5、「再審查」專利法之先行程序
6、「申訴」為大學法、教師法之先行程序。
二、訴願前置原則
「訴願前置原則」是指與行政處分相關之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而與行政處分相關之行政訴訟為「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