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7條規範有關違反行為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之法律責任條件,即違返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是以,本案建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如有故意或過失者得分別處罰之
2.主管機關決定裁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作為判斷依據之法律原則為何
行程法第7條1.適當(採取方法應有助目的達成)、2.最小侵害、必要(採行方法,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3. 狹義、衡量(造成損失不得顯然與利益失均衡、不相當)(目的要正當、手段要必要、限制要妥當)如人民身體之自由及生存權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例如大砲打小鳥、電影電腦應分級管理&釋654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不得監聽錄音
3.主管機關得否一併處罰所有權人與使用人?
行政罰法第14條規範有關故意共同違返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是以,本案主管機關如係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有故意或過失者,則可以上開規定,依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
4行政罰法所規定併罰於本案是否有適用?其他法律有無類似之併罰規定
(1)行政罰法第24條規範有關併罰的規定,違返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另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2)行政罰法第26條規範有關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