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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無年度 - 行程法數字題#20479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15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幾個月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hiremeplz1688
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詳解 提供者:Sanelie
三個月
詳解 提供者:米恩
行程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若事情發生於上述時間後,或是知悉此事由在後,從發生事情的時間點和知悉事由時間點起點。但法定救濟期間超過五年,就完完全全不能再申請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按行政程序法128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得申請之原因如下: 1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厲害人之變更者 2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斟酌後可受較有利之行政處分者為限。 3 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復按同條文第2項之規定,程序重開支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若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超過五年者,不得申請。 易言之,程序重開之申請,至遲應於法定救濟期間過後三個月至五年內提出申請,超過五年者則不得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