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
(1)管轄恆定原則係行政機關管轄之內容及範圍,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必須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始得行使公權力,爰又稱權限不可變更原則
(2)行政主體權力之行使,涉及人民權益使用喪失變更,影響甚大,所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行政機關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2.例外
管轄法定原則係有權機關不得移轉隨便移轉或其他機關不得侵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是為例外,其情形如次:
(1)委任(行15-1):上級機關將權限移轉下級機關(有隸屬關係)
(2)委託(行15-2):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3)委辦(地2-1-3):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或上級法規,並在上級機關監督下,執行交辦非屬自身之事務,負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4)公權力委託(行16):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1.行政程序法第11條: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2.例外之情形如下: (1)干預:指上級機關直接行使原下級機關之權限,又稱為代行處理。 (2)變更:指因法令變更或基於原因事實而產生之管轄權變動。 (3)移轉: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4)權限委任:指有隸屬關係的上級機關將職權範圍內之事項,委由下級機關代為辦理,而使權限發生法定移轉。 (5)權限委託:指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將本機關職權範圍內之事務,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6)委辦行政:中央機關或上級地方自治機關將其權限內事務之一部交由下級地方自治機關代為辦理。 (7)行政委託:由國家等行政主體將公權力交由人民行使之情形。
管轄恆定原則,政府機關之權限以法規為依據,不得隨意變更,當事人更不可隨意協議變動。 但以下情形則為例外: 1.委任或委辦:上級機關將特定事項交由下級機關或地方自治機關辦理 2.委託:無隸屬關係的機關委託辦理。 3.干預:上級機關直接行使下級機關的權限 4.變更:因法規變更或事實上的關係而產生的管轄權變動 5.移轉:非以上上述原因,因個案情形而變更管轄機關者。 機關內部之權限變更: 1.代理:代理首長為法定代理;代理同事為指定代理 2.授權:上級機關或上級首長將部分權限交授予下級機關或下級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