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作成後或生效後追加附款之實例:
(一)有關「行政處分之附款」係指行政機關針對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所為之附加決定。其附款之種類,則有: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等5種(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僅茲舉兩例,說明如下:
1、主管機關核發某甲建造執照,但必須先找到廢土棄置場所並提出證明,始得開始施工。
2、申請建築執照之基地係由新填土方形成者,主管機關發給執照但附加應經特殊處理達一定密度,始得開始建築。(停止條件)
額外補充:某工程公司因承包一項須大量勞力之工程,申請主管機關准予雇用外勞,主管機關准其所請,但附帶規定如因故停工或於該工程完成80%進度時,所有外籍工人均應解僱遣返。(解除條件)
1. 准許在路邊擺攤,但若影響到交通則必須撤離
2. 准許卡拉ok營業,但若擾民則必須裝隔音設備
設立工廠,但對是否產生足以影響人之噪音尚不確定,因此保留日後附加應裝置防止噪音裝置之負擔
指行政機關於做成處分時,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權限。例如:核准設立工廠,但是否產生影響人的噪音。因此保留日後附加防止噪音裝置。又如准許開設磚工廠,但是不能損害附近農田或農作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