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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7646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請依我國民法規定,解釋下列法律用語:(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⑸限定繼承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你好Ü థ౪థ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Bruce
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繼承人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為概括繼承之例外規定,繼承人必須於繼承發生時起之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始生效力。惟現代社會許多繼承人因不知繼承事件發生,或因不知法律規定等情況,而未於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繼承人繼承龐大債務,造成不公,且悖於個人主義的潮流,廣受各界批評,因此各界逐漸揚起檢討傳統「父債子償」之概括繼承。 中華民國民法自2009年修正後,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繼承模式,亦即採取一般所理解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僅就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蔡峻豪
已刪,僅就繼承所得之數額付清償責任。依現行法為概括式有限責任,惟繼承人未依法申報財產清冊而損害債權人之權利時仍有1162-2之適用
詳解 提供者:李菲菲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54 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第 1156 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