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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國防部文職特種考試_二等_書記官:刑法 #48912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9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試就下列各項說明其是否符合「文書」之定義與性質:(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⑸護照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HJ
(一) 所謂文書之定義,『須以文字或符號,定著於有體物,而表示一定之意思、觀念或用意,具有相當之存續性,且屬法律上或社會生活上有關係之事項者,始足當之』(81年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文書需符合以下要件: 1.有體性:文書需表示於特定物體上 2.文字性:文書需以文字或符號表示。 3.持續性:具有相當程度之持續性。 4.意思性:文書需表示一定之意思、觀念或用意。 5.名義性:文書需有一定之製作名義人。 另外文書與有價證券和貨幣最大之不同點,在於文書不具有流通性,有價證券和貨幣具有流通性,並且係經濟交易上之重要工具。 (二)案例中項目是否係法律上之文書,茲回答如下: 5.護照:依照刑法第212條,護照與汽車牌照相同,皆為特種文書。
詳解 提供者:andy2001wang
符合
詳解 提供者:國考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