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謂文書之定義,『須以文字或符號,定著於有體物,而表示一定之意思、觀念或用意,具有相當之存續性,且屬法律上或社會生活上有關係之事項者,始足當之』(81年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文書需符合以下要件:
1.有體性:文書需表示於特定物體上
2.文字性:文書需以文字或符號表示。
3.持續性:具有相當程度之持續性。
4.意思性:文書需表示一定之意思、觀念或用意。
5.名義性:文書需有一定之製作名義人。
另外文書與有價證券和貨幣最大之不同點,在於文書不具有流通性,有價證券和貨幣具有流通性,並且係經濟交易上之重要工具。
(二)案例中項目是否係法律上之文書,茲回答如下:
5.護照:依照刑法第212條,護照與汽車牌照相同,皆為特種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