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題意,某甲提出信賴保護原則為無理由原因分析如下: (一)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係從傳統法理中之誠實信用原則、法律安定性原則及基本權利保障原則等,綜合演化而成。信賴保護原則之內容可從:1.保護要件2.法律效果,兩方面說明之: 1.信賴保護要件: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並非毫無條件,其要件有: (1)須有信賴基礎 (2)須有信賴之表現 (3)須信賴值得保護:以行政處分為例,不論授益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若受益人欲獲得適當之補償,須對該行為之行政處分之信賴屬正當。易言之,受益人之信賴應有值得保護之理由,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是屬信賴不值得保護者。 2.信賴保護之法律效果:兩者之間有選擇上之關係 (1)存續保護(2)財產保護 (二)綜上所述,依題意某甲以矇混手法重複申請建築執照,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中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有此情形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故某甲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