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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警察、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重複)#49250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9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某甲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領得建築執照,並已開始建築完成基礎工 程及地下室,嗣工務局發現該建築基地,係在九十三年間由某甲申請建築並已完工之 建物,依規定應保留之空地,某甲以矇混手法重覆申請,工務局乃撤銷九十六年所發 之建築執照,並命停工。 請依訴願法及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⑶ 某甲向訴願審理機關主張工務局撤銷建照,有違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後段規定)之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否有理由?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Pa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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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TIN

依題意,某甲提出信賴保護原則為無理由原因分析如下: (一)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係從傳統法理中之誠實信用原則、法律安定性原則及基本權利保障原則等,綜合演化而成。信賴保護原則之內容可從:1.保護要件2.法律效果,兩方面說明之: 1.信賴保護要件: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並非毫無條件,其要件有: (1)須有信賴基礎 (2)須有信賴之表現 (3)須信賴值得保護:以行政處分為例,不論授益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若受益人欲獲得適當之補償,須對該行為之行政處分之信賴屬正當。易言之,受益人之信賴應有值得保護之理由,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是屬信賴不值得保護者。 2.信賴保護之法律效果:兩者之間有選擇上之關係 (1)存續保護(2)財產保護 (二)綜上所述,依題意某甲以矇混手法重複申請建築執照,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中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有此情形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故某甲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