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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41946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試說明下列各種情形中,行為人之罪責。(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⑶已著手行竊,恰逢主人歸來,不得已而未將標的物取走。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本題案例此行為人之行為應為障礙未遂,其原因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行為人因主人歸來而放棄將標的物取走之行為: 1.障礙未遂(普通未遂、一般未遂):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因意外之障礙而無法實現該犯罪之構成要件。就其造成未遂之原因進行審查,既不符合不能之要件,亦無中止之事由者,稱障礙未遂。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依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前項規定未遂犯罰之。 3.本題案例,假已著手於竊盜之實行,惟因主人歸來,而被迫放棄之行為,依上揭障礙未遂之概念,甲應屬竊盜未遂,應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論處,並得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而依竊盜罪之刑減輕之。
詳解 提供者:kenton987
著手行竊以該當竊盜罪構成要見 ,恰逢主人歸來,不得已而未將標的物竊走 此一行為為障礙未遂 整個行為構成竊盜障礙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