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命A提出是否有時效中斷之事由,如無則應駁回聲請
(一)行程法§131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即為消滅,如無中斷事由,不得再向相對人請求給付
(二)行政執行貴在迅速,執行機關是否應審查請求權是否罹逾時效,容有爭議:
1.有認為,應由債務人另行提起異議之訴,執行機關不應審查
2.亦有認為,國家既為債權人,而致其罹逾時效,顯係消極行使權利,該爭議之解決不應由人民承擔;況且倘若因人民不知而未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無意係讓以罹逾時效之行政執行復活,難謂合理,管見從之
(三)職此,請求權罹逾時效與否之爭議,應由執行機關一併審理以保障人民權益,於A未能提出是否有時效中斷之事由時,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