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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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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行政法(重複)#47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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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行政法(重複)#4759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行政法(重複)#47594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10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下列案例中之某甲及某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申論題內容
⑵ B 市某人行陸橋年久失修,於發生二級地震後斷裂,致行人某乙摔落受傷。陸橋之管理機 關辯稱,該陸橋雖有瑕疵,但由於經費短缺,故未整修,且其所以斷裂,係因地震造成。 (12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Agnes Lin
可以請求,該點為公共設施損害造成人民受傷,雖屬無過失責任,但管理機關仍應善盡標示告知義務。
詳解
提供者:包中
某乙不得請求國家賠償,因為非公法上行為造成生命與財產損失,但可以向A警察提起告訴。 某乙可以請求國家賠償,雖為地震造成,但管理機關有維修之義務卻無維修,所以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佩佩潘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屬無過失責任主義。 根據提議,路橋年久失修,屬本法規定之管理有欠缺,故甲得請求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Cheery Jiang
工館生瑕疵 無過失論 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