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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關務、人事行政:行政法#4946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A 之女兒 B(四歲)於民國 96 年 3 月 1 日於 C 鄉衛生所接種日本腦炎及麻疹混 合疫苗後,卻於第二天發生敗血性關節炎,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 A 可否代 B 向 C 衛生所要求國家賠償?理由何在?(12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默默
1. 國家賠償係指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施或管理有疏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即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2.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國家賠償法所適用之公務員為最廣義之公務員。 然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如衛生所或衛生署所屬公立醫院服務之人員,其從事之工作與私立醫院並無差異,故不屬公務員。 3. 因此,A不可代B向衛生所要求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Chiao Chen Chung
可以,A未滿20歲,B為A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A請求國賠。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時,有故意或過失導致人民的權利或利益遭受損害時,此損害與公務人員的過失有直接因果關係,在知有損害2年內,可以請求國家賠償,除斥期間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