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款意義:行政處分之附款,係指行政機關關於處分的主要內容以外所附加之意思表示,用以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之內容或效力。
2.附款容許性:附款係對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所為之附加內容。由於附款具有簡化行政程序及強化行政之功能,故有採用之必要。是故我國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3.附款種類:
(1)負擔:係指行政機關作為授益處分時,課予相對人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負擔本身原獨立之行政處分,只是因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之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