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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重複)#4721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

申論題內容

⑵行政機關核准所屬公務員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一年,但要求返國後,必須在原任職機關 繼續服務十年,試評論此附款之性質及其合法性。(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Z
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Iseva27
1附款意義:行政處分之附款,係指行政機關關於處分的主要內容以外所附加之意思表示,用以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之內容或效力。 2.附款容許性:附款係對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所為之附加內容。由於附款具有簡化行政程序及強化行政之功能,故有採用之必要。是故我國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3.附款種類: (1)負擔:係指行政機關作為授益處分時,課予相對人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負擔本身原獨立之行政處分,只是因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之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