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補助小型人民團體作業要點為行政規則,屬於技術性、細節性之給付行政事項,其訂定無需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撤銷之,與法律保留原則尚屬無違;
(二)需為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方得提起行政救濟,而利害關係人之判準係以其是否具備主觀公權利為斷,六月雪係違法行政處分之當事人,其是否有請求行政機關撤銷他人三花違法補助處分之主觀公權利,依主觀公權利之判斷標準,該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作業要點,本不具保障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第三人私益之目的,故六月雪自不具備對三花違法補助處分可主張之主觀公權利,即不具備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自不得提出請求,該主張為無理由。
這跟不法之平等無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