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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法制:行政法研究#4443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某甲為男性,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本為某鄉公所之業務主任。因辦事態度不佳, 遭當地民眾寫信到鄉長信箱檢舉,經政風室調查無誤後,鄉長決定予以降調,改任 鄉公所辦事員。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若甲改任鄉公所辦事員後深自反省,痛改前非,希望能儘快恢復原職,但因該鄉 公所慣行依性別分開造冊評比的制度,加上該鄉公所女性公務人員較少,致使評 比獲得較高分的他無法晉升,反而低分的女性同事晉升了,試問,甲可否以及如 何提起救濟?(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㈠甲得提起申訴、再申訴及一般給付訴訟以循救濟。

⒈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次按大法官解釋意旨,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公務員對於處分機關所作之處分,其涉及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及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於其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者,經法定程序申請復審而對於其決定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又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關於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而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時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經法定程序申請申訴或再申訴而對於其決定仍不服者,亦得提起行政訴訟。末按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或契約發生財產上給付及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行政訴訟。

⒉查甲因該鄉公所慣行依性別分開造冊評比制度之管理措施致侵害其陞遷權利,甲應向鄉公所為申訴、再申訴以循救濟。如仍不服申訴、再申訴之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以請求該鄉公所為除去前開以性別分開造冊評比制度,使甲能依其評分得以順利晉升。

詳解 提供者:謝煥春
不服環境管理→救濟方式: 申訴→在申訴→再次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