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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099年普民法物權編概要#46732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9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將其所有 A 屋,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乙,債權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 復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丙,債權額為 200 萬元,又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給丁,債 權額為 60 萬元,設 A 屋被拍賣時,拍賣價金為 500 萬元。試問:(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若乙將其抵押權次序讓與丁,乙、丙、丁如何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