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醫師為病患診療行為之定性
蓋適用國家賠償法之前提必須有「公權力之行使」,而公立醫院醫師實施醫療之行為是否可認為是屬於公權力之行使,不可一概而論。目前多數學者認為,公立醫院醫師實施門診或住院醫護行為,不屬於公權力行使,因為此屬於私經濟行政之範疇;但是公立醫院醫師依照國家法令、執行疫政及實施傳染病之防治工作,或者依法為社會大眾實施強制隔離治療等行為,則應屬於公權力的行使範疇。
綜上所述,一般公立醫院醫師單純為病患診療之行為,原則上並非屬於公權力之行使,因此受害人民無法請求國家賠償。
承上,由於軍醫院醫師屬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為本法所稱之公務員,其為義務役官士兵診療之行為,亦屬於其法定職務,因此受害之義務役官士兵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