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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重複)#5114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下列醫院之醫療行為,致人民權益受有損害時,該受害人民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申論題內容

⑵軍醫院為義務役官士兵診療。(8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ttps921126
公立醫院醫師為病患診療行為之定性 蓋適用國家賠償法之前提必須有「公權力之行使」,而公立醫院醫師實施醫療之行為是否可認為是屬於公權力之行使,不可一概而論。目前多數學者認為,公立醫院醫師實施門診或住院醫護行為,不屬於公權力行使,因為此屬於私經濟行政之範疇;但是公立醫院醫師依照國家法令、執行疫政及實施傳染病之防治工作,或者依法為社會大眾實施強制隔離治療等行為,則應屬於公權力的行使範疇。 綜上所述,一般公立醫院醫師單純為病患診療之行為,原則上並非屬於公權力之行使,因此受害人民無法請求國家賠償。 承上,由於軍醫院醫師屬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為本法所稱之公務員,其為義務役官士兵診療之行為,亦屬於其法定職務,因此受害之義務役官士兵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ティン
詳解 提供者:果果
詳解 提供者:Heart CHou
有,服務對象為義務役官士兵,軍醫院與國家關係為公營造物
詳解 提供者: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