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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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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7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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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7424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74246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107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假設臺北市立 A 國中,以 B 老師在校外違法經營補習班為由,由該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不續聘。B 老師遭 A 國中決議不續聘後,迭經訴願 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未果,於 2012 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 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卻於 2018 年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的決議。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之決議是否適法?(15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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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allien
(二)台北市教育局撤銷A國中不續聘B老師之決議
原則上行政機關及受行政法院既判例之拘束,不得提出相反或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主張,亦合於上述實質存續力之意旨。惟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行政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仍得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台北市教育局原則上應遵循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惟其係A國中之上級監督機關,於行政處分違法不當時,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將該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撤銷,與實質存續力,發生互為消長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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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朱朱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