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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7854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為警專學生,依據入學時招生簡章規定,須於畢業後兩年內通過警察 特考而任職分發,否則應賠償在校所有費用。甲於畢業後第三年始通過 警察特考,爾後分發任職。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甲於第三年通過警察特考,其應如何主張始能縮減賠償範圍?(10 分) 法院對賠償範圍應如何認定?(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甲是否得主張違約金之酌減,分述如下:

(一)行政契約之違約金條款,得依§149準用民法違約金酌減之相關規定

(二)甲得主張按其遲延期間依比例賠償,或舉證其違約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免責

(三)然法院需審酌雙方當事人之約定,因甲僅需賠償在校費用,並未就違約金額外規定,尚屬合理不過當,因此甲之主張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