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甲之擴大營業許可。
⒈按同法第123條第3款之規定,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原機關得依職權一部或全部之廢止。次按同法第125條之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廢止機關指定較後之日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機關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⒉查甲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擴大營業,而其對於甲所造成之污染置之不理之負擔未確實履行,得依職權廢止原許可擴大營業之行政處分並溯及既往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