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主張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無理由:
查行政程序法第5條,法律行為應具體明確;而具體明確認定,不以鉅細靡遺規定為唯一體例,如就抽象事項規範,其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得預見,且司法機關得加以審查,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主管機關應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予以尊重,僅就適法性審查:
1. 原則上,行政機關自得依職權審理判決,惟如涉及判斷餘地,實務與學說上見解,均肯認主管機關基於高度專業知能與事實知悉程度,法院需予以尊重,查司法院釋字553號解釋可見其見解。
2. 故具高度屬人性、專業性、政治性、考選評估、或由專門委員會決議,即具判斷餘地適用;本文,主管機關應涉及醫藥學理領域,行政法院僅就適法性審查、不得為目的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