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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7850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因持續高燒,至某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使用含 α 成分之藥 品治療,產生聽力喪失之藥物不良反應,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 爰依藥害救濟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藥害救濟。經審理後,主管機關認 其情形屬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所定「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 應」,並參照自訂函令「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者,為該 款規定所稱之常見」 (下稱 A 函) ,予以否准。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甲不服否准決定,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訴訟中:(17 分) 1.甲主張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 理由? 2.甲主張主管機關之認定違法,主管機關答辯其享有「判斷餘地」, 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 【參考法條:藥害救濟法】 第 3 條第 4 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 之有害反應。 第 13 條第 9 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 藥物不良反應。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甲主張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無理由:

查行政程序法第5條,法律行為應具體明確;而具體明確認定,不以鉅細靡遺規定為唯一體例,如就抽象事項規範,其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得預見,且司法機關得加以審查,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主管機關應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予以尊重,僅就適法性審查:

1.  原則上,行政機關自得依職權審理判決,惟如涉及判斷餘地,實務與學說上見解,均肯認主管機關基於高度專業知能與事實知悉程度,法院需予以尊重,查司法院釋字553號解釋可見其見解。

2. 故具高度屬人性、專業性、政治性、考選評估、或由專門委員會決議,即具判斷餘地適用;本文,主管機關應涉及醫藥學理領域,行政法院僅就適法性審查、不得為目的性審查。

詳解 提供者:vinsonwang6688
、甲因持續高燒,至某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使用含 α 成分之藥 品治療,產生聽力喪失之藥物不良反應,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 爰依藥害救濟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藥害救濟。經審理後,主管機關認 其情形屬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所定「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 應」,並參照自訂函令「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者,為該 款規定所稱之常見」 (下稱 A 函) ,予以否准。試問:
詳解 提供者: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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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施錫家
甲主張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Elsa Tseng
1.有理由,釋字521可理解 可預見 可審查 2.法院可依判斷瑕疵審查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