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504號判決: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係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此觀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自明。準此,非處分相對人起訴主張其所受侵害者,若可藉由保護規範理論判斷為其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即可認為具有訴訟權能,而得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反之,若非法律上利益,而僅係單純政治、經濟、感情上等反射利益受損害,則不許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涉及保護規範理論,且可依法提起撤銷訴願以及撤銷訴訟
依據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704號判決要旨,對於人民是否有公法上的法律關係,應就立法者之法條原意而判斷,學說尚稱舊保護規範理論,然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人民是否有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不應只就拘尼於法條用語,應就法條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及社關因素等綜合判斷,亦可得知有保護的定人之意旨時,則人民主張權益遭受損害,可依法享有公法上之權利。
本題鄰人因建設公司建設大樓,影響了鄰人之日光權,依據大法官釋字469號解釋,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有茲救濟。
(一) 相對人受益,第三人負擔之第三人效力處分,亦稱鄰人訴訟
(二) 保護規範理論理論適用:由立法理由可推知法條除了保護公共利益,同時也在保護特定人之生命、身體、財產
(三) 應提起撤銷訴願,對訴願結果不服再提起撤銷訴訟
我很好奇
上述解答之保護規範理論都是要就法規範以判斷,
但這題也沒有附法條,涵攝部分要怎麼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