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訴願法第16條之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依題示訴願人甲與處分機關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均位於臺南市內,於其計算法定期間時自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