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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三級_公產管理:民法(包括總則、債與物權)#45838
科目:民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住臺北之甲,在高雄有一塊已辦所有權登記之空地,乙擅自在該土地上自己出資興 建房屋一棟居住,並擅將剩餘空地出租於丙,且已依約交由丙占有使用。試附理由 及依據說明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乙與丙是否成立租賃關係?丙得否以乙並非土地所有人而拒絕支付租金?甲可否 請求丙支付租金?(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豪(警察轉司法)
1.乙與丙之租賃契約仍為有效,丙不可主張乙非所有權人而不給付租金。依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意旨,租賃契約為債權契約,出租人不以租賃物所有權人為限,出租人未經所有人同意,擅以自己名義出租租賃物,其租約並非無效,僅不得以之對抗所有人。故乙雖並非所有人,但其與丙之租賃契約仍為有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