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張三偽造人民幣行為是否有我國刑法適用?
1.張三於舊金山偽造人民幣,不符刑法第3條與第4條,於我國境內犯刑法之罪。
2.張三是否有刑法第5條第5款或第6款適用?
(1)張三偽造之人民幣非我國通用貨幣,不屬於第5款之規定。
(2)人民幣雖符合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的規定,惟第6款屬「保護原則」,以保護我國國家、社會、人民為原則,不包括外國發行流通之有價證券在內,人民幣不屬於本款有價證券。
3.張三非我國刑法之公務員,無刑法第6條適用。
4.張三所犯為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符合刑法第7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