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丁之間無親屬關係,故無S983近親婚之限制
(二)S983: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三)本題中,丙為甲之子,屬直系血親一親等;丁為乙之女,亦屬直系血親一親等,甲乙結婚為配偶,而丙與丁之間的關係不屬於S969間的姻親關係,亦即是兩人無任何親屬關係,故依民法983條之規定,兩人不再近親婚之限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