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3885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乙二人為夫妻,甲與前妻生子丙,乙與前夫生女丁。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丙丁是否受禁婚親之限制?(13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一)丙丁之間無親屬關係,故無S983近親婚之限制

(二)S983: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三)本題中,丙為甲之子,屬直系血親一親等;丁為乙之女,亦屬直系血親一親等,甲乙結婚為配偶,而丙與丁之間的關係不屬於S969間的姻親關係,亦即是兩人無任何親屬關係,故依民法983條之規定,兩人不再近親婚之限制中。

詳解 提供者:Ki Weng
(ㄧ)依民法983條之規定,禁婚親的限制為: 1.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2.旁系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輩份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 因文中沒有提及甲收養丁、乙也沒有收養丙,所以丙、丁亦非擬制血親。 (二)因丙與丁關係僅係血親的配偶的血親,故丙、丁結婚有效。
詳解 提供者:阿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