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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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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4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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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43033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43033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10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甲男乙女同居,生下一子 A 後,奉子成婚,且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婚後甲乙因 無法再生育,遂依收養程序,共同收養好友的女兒 B 女,但因生活之現實,感情生 變,乙於與甲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交往發生婚外情,懷胎生下一子 C。多年 後,A 結婚育有一子 D,A 在一次意外中死亡後不久,甲因傷心過度猝死,未立有 遺囑。請依民法規定附理由分析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不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關於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其應繼分分別為 何?(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許椰子
適格繼承人乙BCD 乙1144 B1177收養同婚生子女 C1138婚姻存續中 婚生子女 D1140代位繼承 1138繼承順序 1141同一繼承順位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