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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48867
科目:民法
年份:9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土地出賣與乙而訂立假買賣契約,並將其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不久乙死亡,其子丙辦理繼承登記,據查丙並不知上情。 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⑴ 如丙將該土地出賣與丁,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土地?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尤怡禎

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該土地:

(一)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略以,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然而善意第三人不包括相對人之繼承人、標的物之承租人及利益第三人契約之第三人。依民法第759之1第2項規定略以,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以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二)依題意,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按上述之規定,其意思表示為無效。丙為乙之繼承人,其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丙不在善意第三人之範疇內,故丙仍未取得土地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仍為甲。按題示說明,丙將該土地出賣與丁,甲是否得向丁請求返還土地應視丙有無為移轉登記,若有則為無權處分,丁若是善意則可以民法第759之1第2項規定善意取得所有權,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土地。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甲乙之間的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無效。乙死亡,其子丙辦理繼承登記,據查丙並不知上情(丙為善意)

b.(1)小題,僅說將土地出賣與丁,沒說有沒有一併將土地移轉與丁,所以要就有無移轉行為分別論述:

(a)丙將土地出賣與丁,尚未移轉的話;代表這土地還登記在丙的名下。這種情形下,丁還未與丙作成物權行為,那丁就不能適用善意取得之制度。換言之,甲就可能以所有人身分,請求丁返還土地。

(b)丙將土地出賣與丁,並且同時完成移轉登記與丁;這時丙丁之間的物權行為效力為何?由於丙只是因繼承取得該土地之登記,丙是不能主張善意取得,也不能適用民法§87 I但書,該土地仍為甲所有。所以丙將土地移轉與丁,這處分行為就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丁如為善意時,就可以主張善意取得,所以丁如果善意取得土地所有權,甲喪失所有人身分,甲對丁當然就不能請求返還土地。

c.丙將該土地出租與戊,甲得否向戊請求返還該土地?

(a)依多數學說見解,丙戊之間所訂立的租賃契約是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所以不論戊的善惡意,這租賃契約通通是有效的。但是縱然戊為善意,這租賃契約僅能產生拘束丙戊之間的效力,戊還是不能夠以該租賃契約去對抗甲;換言之,甲還是可以以所有人身分,向戊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土地。

(b)依少數學說見解認為,這樣對戊而言不公平,也就是犧牲善意承租人之利益。如果讓戊可以主張民法§87 I但書結果,那戊就可主張甲乙之間的讓與行為為有效,丙就有取得土地之所有權;所以戊等同於是跟真正所有人承租土地,戊就可以用這件事情來對抗表意人甲,主張有權占有。

(c)目前多數仍採否定說,建議還是採否定見解。所以這種情況下,甲應該可以向戊請求返還土地,而戊所受之損害,就根據租賃關係,向出租人丙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者是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