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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法制:行政法研究#4443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某甲經營「海濱咖啡店」數年,近來因附近涉及重大命案,經報章媒體雜誌報導而 聲名大噪,經常座無虛席,甚至大排長龍。有鑑於店內空間狹小,不足客人使用, 甲便向市府申請於店外人行道上擺設桌椅陽傘,希望擴大營業。市府回函許可他此項 申請,但在回函上記載兩行文字:
1.對於人行道所造成之污染,甲必須負責清除; 
2.若人行道有整修必要,或因道路使用規劃變更或調整,則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項 許可。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該回函中記載之1.及2.,其性質為何?(1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市府回函之⒈為行政處分之負擔;回函之⒉為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其須符合行政機關所為、公法行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法效性)、外部行為、特定或可得特定人之具體事件行為及單方行為,始足當之。次按同法第93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前開所稱附款,為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⒉查市府(行政機關)回函許可(外部及法效性)甲(個別性及單方行為)於人行道擺設桌椅陽傘(公法行為)為行政處分。次查回函中另附加規定要求甲對於人行道所造成之污染須負責清除,而課以甲之作為義務,為附有負擔之行政處分。又查回函中又附加規定,若人行道有整修必要或因道路使用規劃變更或調整,則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項許可,為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為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詳解 提供者:Riyar

(一)此為行政處分之附負擔附款

(二)此為行政處分之附條件附款

詳解 提供者:E.N
1.附負擔附款 2.附條件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