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程序法將行政命令分為有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依職權訂定之行政規則二種:
1、法規命令
2、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組織性 作業性)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解釋性 裁量性)
依本題所述係 符合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 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 是該主管機關認事用法時對於抽象法規範解讀的解釋性行政規則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