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已婚姻關係仍為存續,甲丙結婚係屬重婚而無效:
1.本件丙係甲姑丈之么妹,其關係上應屬寫親之配偶之血親,依民969,甲丙間無姻親關係,其結婚亦不受民983禁婚親規範,先予說明。
2.按結婚違反重婚規定者,其結婚無效,民法988第3款參照。本件甲乙前婚離婚判決遭法院因再審之訴廢棄確定,甲丙後婚自陷於重婚,依上開規定,即有效力上疑慮。
3.惟依民988第3款但書,重婚中之後婚雖原則上為無效,但如重婚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ㄧ方前婚姻消滅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本件丙雖係善意無過失信賴甲之前婚姻因判決離婚而消滅,惟甲提供偽造證物獲取前婚離婚判決,並非善意無過失,自不得適用上開但書規範。
4.綜上,甲乙婚姻仍存續,甲丙結婚係屬重婚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