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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民法#9691
科目: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甲與乙為夫妻,因感情不睦而對簿法庭,終由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嗣後,甲在家族中長輩的撮合下,與其(即甲)姑丈之么妹丙再婚,婚後兩人生有一子A,家庭生活美滿。不料,乙在此時以離婚訴訟中甲提供之證物係偽造為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致使前述離婚判決被法院廢棄確定。如此一來:

申論題內容

 甲、乙、丙三人間之婚姻關係變成如何?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笙
1.於甲乙裁判離婚後: 丙為甲之「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其於法律上無親屬關係.故無民法第983條特定親屬不得結婚之限制,故在甲、丙二人符合民法第982條結婚之形式要件後,其婚姻有效. 2.於乙提起再審後: 因該離婚判決遭廢棄,故甲乙之婚姻關係,仍於有效存續中, 從而甲與丙間之婚姻關係,有民法第988條第三款,違反「民法985條所規定,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之情形,因而「甲與丙間」之結婚無效. 另丙雖善意信賴甲乙離婚之確定判決,惟該離婚判決之作成,係因「甲」提供不實之證物所致,因此,不符合民法第988條第三款但書:重婚「雙方」皆因善意且無過失之要件,故此仍受民法第988條第三款之限制,致甲、丙間之婚姻有無效之情形. 3.結論 「甲、乙」婚姻有效存續、「甲、丙」結婚無效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甲已婚姻關係仍為存續,甲丙結婚係屬重婚而無效:

      1.本件丙係甲姑丈之么妹,其關係上應屬寫親之配偶之血親,依民969,甲丙間無姻親關係,其結婚亦不受民983禁婚親規範,先予說明。

      2.按結婚違反重婚規定者,其結婚無效,民法988第3款參照。本件甲乙前婚離婚判決遭法院因再審之訴廢棄確定,甲丙後婚自陷於重婚,依上開規定,即有效力上疑慮。

      3.惟依民988第3款但書,重婚中之後婚雖原則上為無效,但如重婚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ㄧ方前婚姻消滅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本件丙雖係善意無過失信賴甲之前婚姻因判決離婚而消滅,惟甲提供偽造證物獲取前婚離婚判決,並非善意無過失,自不得適用上開但書規範。    

      4.綜上,甲乙婚姻仍存續,甲丙結婚係屬重婚而失效

詳解 提供者:王子軒
甲乙經法院裁定後離婚,因此,甲與乙的婚姻關係消滅。 甲與丙其婚姻關係,依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其輩分不想當,依民法相關規定,甲丙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