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
1.乙:依題示,乙為甲之配偶,按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配偶為法定之當然繼承人,應與法定順位繼承人併列為遺產繼承人。
2.丙:丙為甲子,依民法第967條、第968條之規定,丙乃係甲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復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丙乃甲之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與被繼承人之配偶(當然繼承人)一同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
3.小結: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乙、丙,共計二位。
(二)應繼遺產
1.甲之A地一塊。
2.存款1200萬元。
(三)應繼分
1.乙: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應與他繼承人均分,基此,乙之應繼分應為應繼遺產之二分之一。
2.丙:同樣依民法地1144條之規定,丙之應繼分亦為應繼遺產之二分之一。
(四)實際分配額
1.乙:乙之實際分配額為A地二分之一之應有部分與存款600萬元。
2.丙:丙之實際分配額為A地二分之一之應有部分與存款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