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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民法物權編概要#43463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銀行以做為向其貸款之擔保。其後甲將該地設定地上權 予丙,丙遂於該地建築房屋一棟,若甲屆期未清償欠款,問:

申論題內容

(3)設若乙於實行抵押權拍賣該土地之前,丙即已將該地上房屋出售予甲並辦妥所有 權移轉登記,則乙於實行抵押權時,對該房屋得否主張併付拍賣?(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吳文文

1.丙將地上房屋出售予甲,故甲為土地所有人、房屋所有人,則該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

2.為保護抵押權人之利益,故得於必要時,將土地抵押後,其上造之建築物,與地併付拍賣。

3.但該房屋拍賣所得之價金,乙並無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