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土地法第 34-1 條,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此共有物之分割仍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