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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民法物權編概要#43463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繼承其父所遺留之一筆土地,三人對於如何分割該筆土地無法達 成協議,問:

申論題內容

(2)若甲乙同意分割該土地,而丙不同意,則甲乙二人可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規定之多數決方式,而為協議分割?(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地后
土地法§34-1  多數決不包括共有物分割
詳解 提供者:吳文文

1.土地法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土地法第 34-1 條,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此共有物之分割仍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