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田水利會會員使用灌溉用水,與農田水利會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 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農田水利會徵收餘水使用費依下列公式計算,並得加計特別加強管理費」,某農田水 利會如將灌溉餘水供作農田灌溉以外目的使用,並收取費用,得否於上述徵收辦法第 11 條所定計算公式外,另外自訂作業要點,向餘水使用人收取加強管理費?請依民國 107 年 1 月組織通則第 40 條修正前後分別分析之。(15 分)
參考法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40 條: 自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停止辦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 舉,各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任期均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不適用第十五條 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 二十條有關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及任期之規定。 前項會務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不辦理補選;會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時,由主管 機關指派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情事者代理之,不適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 以上職務。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一級主管六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