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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第3至5職等新進從業人員甄試_3職等/法務人員:民法、民事訴訟法#3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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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8年 - 98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第3至5職等新進從業人員甄試_3職等/法務人員:民法、民事訴訟法#38168
科目:民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8年 - 98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第3至5職等新進從業人員甄試_3職等/法務人員:民法、民事訴訟法#38168
科目:
民法
年份:
9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向乙銀行借款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整,以丙所有 A地一筆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約定借款期限二年。其後,丙於九十五年三月間因向丁銀行借款五百萬元,乃將該地復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丁,供作擔保;而為增加收入,丙於九十五年六月間並將該地出租於戊。請問:【25 分】
申論題內容
(二)若丙於九十六年一月間將該地出賣並移轉於庚,則庚可否主張該地原設定之抵押權及租賃權,效力不及於伊?若乙聲請執行處將該地拍賣,在何要件下,法院可將該租賃權除去?而若法院已為除去租賃權之處分,如拍賣程序未果,則該租賃權是否仍屬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