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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_從業職員-地政_專業科目 1:民法物權編#111404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民法對於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有何規定?【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ogogo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