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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_從業職員-地政_專業科目 1:民法物權編#11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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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_從業職員-地政_專業科目 1:民法物權編#111404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_從業職員-地政_專業科目 1:民法物權編#111404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110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民法對於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有何規定?【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ogogo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