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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員級_行政:行政法概要#18909
科目:國營事業◆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題目四: 請依行政執行法、訴願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 行者,原則上執行機關應如何處理?【6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上榜了-106年地特
課與怠金,還是不履行,則連續課與怠金,但應以書面告知履行。怠金未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詳解 提供者:啦啦
行政執行法第30條 依其情節輕重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詳解 提供者:gogogo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間接強制有代履行及怠金,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原則上執行機關得處以怠金。若不繳納怠金得以行政執行法第9條執行,且得以連續處以怠金。
詳解 提供者:黃奕強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精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限履行,逾期仍不屢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0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二、依據同法第31條: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執行機關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依據同法第32條:經建街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緊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怠金
詳解 提供者:pengsaisai950
執行機關可以對其處以怠金,依情節輕重處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若遲不履行可連續處以怠金。
詳解 提供者:Huei Lan Duan
代履行
詳解 提供者:glock58
課處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