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為古蹟之行為,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
一般處分:為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公法上針對非特定人執行公權力措施,但涉及範圍可得確定之行政處分。
一般處分又分為對人的一般處分和對物的一般處分。
行政處分有五大要素:
1.須為行政機關之行為。
2.須為行政機關之公法行為。
3.對外須有法律效果之規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4.須為行政機關單方行政行為。
5.須為具體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