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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交通事業公路、港務_員級晉高員級_業務類:行政法#457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行政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應表明不服該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如上述表明有所錯誤或未為表明時,有何效果?試申述之。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處分機關對於救濟方式之表明有所錯誤或未為表明時,其效果如下: 1.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2.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詳解 提供者:Cyuncyun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紀載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此種"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之載明,稱為"教示條款"。 (二)關於救濟期間之缺漏或錯誤之處理方式與效果,規定於行政處分第98條: 1.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者,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2.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書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任原告知之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提起救濟者,視為在法定期間內為之。 3.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遟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者,視為法定期間內所為。 (三)有關救濟機關之教示瑕疵則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99條: 1.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關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2.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機關聲明不服。

詳解 提供者:Rita Li
前言:行政處分定義 (一)行政處分的瑕疵種類 (二)未記載教示救濟屬特殊錯誤,規範於行程法98條,不影響行政處分效力
詳解 提供者:古意狼
答題(不計分,如果有答案被按讚,1個讚可以獲得25枚Y幣,也可以請朋友幫你批改!) 行政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應表明不服該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如上述表明有所錯誤或未為表明時,有何效果?試申述之。
詳解 提供者:雞蛋拌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