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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上校轉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2141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大赦與特赦(比較解釋)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玟樺
大赦:罪與刑皆因總統大赦而免除。 特赦:刑因總統特赦而免除,但罪未免除。
詳解 提供者:DuanLin He

大赦與特赦之比較

大赦

        (一)主體: 對於犯某些罪的人施予大赦,例:對全國犯有刑法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施行大赦

        (二)效力: 免除刑罰以及清除前科,例:受刑法149條首謀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施行大赦,則不用施行且五年內再犯亦不會構成刑法47條累犯

        (三)程序:總統提出,行政院通過,立法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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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赦

        (一)主體: 對於犯罪的特定人或特定一群人施予特赦,例:對參加某學運而受刑罰之人施予特赦

        (二)效力:僅免除刑罰,例:參與某學運犯刑法149條,受宣告2年有期徒刑者施予特赦,則不用入獄,但扔有累犯之適用可能

        (三)程序:總統提出,行政院通過,法務部決議施行



詳解 提供者:EVA

大赦:罪與刑兩方面不再認為是犯罪。

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詳解 提供者:泡泡

大赦:全國罪犯除去罪名及罪刑 需立法院同意

特赦:針對特定犯罪人,僅除去罪刑,不去除其罪 無須立法院同意,但是全國特赦仍應比照大赦,需立法院同意

詳解 提供者:司徒嘉偉
詳解 提供者:Yang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大赦」和「特赦」皆屬總統的赦免權。以下分述之: 大赦 : 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如再犯也不構成累犯。 特赦 : 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特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之執行,亦即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成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
詳解 提供者:Rex
詳解 提供者:Ana
大赦: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特赦: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是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 特赦效力比不上大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的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視為累犯,只是特赦後不必再坐牢。
詳解 提供者:萍萍
大赦」和「特赦」皆屬總統的赦免權。所謂大赦,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大赦較特別之處,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如再犯也不構成累犯。 特赦,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特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之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成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
詳解 提供者:+can
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