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為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法定應分得部分,依民法各繼承人應繼分為,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與被繼承人之配偶依人數均分,若為第二、三順位父母,兄弟姐妹與配偶繼承時,配偶分得2分之1,其餘由父母、兄弟姐妹均分,第四順位祖父母時,配偶分得3分之2,祖父母分得3分之1。
應有部分為就一共有物,各共有人之持有比例,類似股份的概念,共有物之處分,收益,使用應經全體共用人之同意。
應有部分與應繼分之區別:
1.發生原因之不同:應有部分是因法律行為或契約而應繼分是依法律規定
2.性質之不同:而應有部分乃各共有人對於該所有權在分量上享應有部分 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對遺產之一且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各別遺產之權利比例
3.標的之不同:應有部分僅能成立於財產上如所有權 而應繼分則及於被繼承人所有一切權利與義務
應有部分是指甲乙共同出資購買A地,是共有人關係, 其土地持分是各占二分之一應有部分所有權
應繼分是指應繼承部分其二人共同繼承父遺產B地及C屋應繼分均等
應有部分=數人共有一物就其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收益
應繼分=數人繼承
應有部分是指各共有人按其持有得部分跟全部按比例分算之
應繼分是指繼承人按期繼承的順序應分得的財產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