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依法還是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查本題,甲為受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5條及第75條之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又無行為能力之人所為之意思,無效。因此,丙將名下之不動產出賣並移轉登記與丙,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皆為無效。
又民法第759-1第二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立,不因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然該規定,係以為保護交易安全,本於信任登記制度而善意取得之受讓制度,得發生補正無權處分之人欠缺處分權之效果,但無法補正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
故,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甲仍為該不動之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