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_新進人員聯合甄試_分類職位/行政管理員、採購管理員:民法#86868
科目:民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題目三: 甲將A屋租給乙三年並交付之。之後,因甲急需用錢,即將該屋出賣給丙並辦妥所有權 移轉登記。試問:丙可否請求乙返還A屋?請闡述之。【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7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承租人乙有權占有A屋(基於租賃債之關係),而A屋所有人之甲,將A屋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故依民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丙不得請求乙返還A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