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承租人乙有權占有A屋(基於租賃債之關係),而A屋所有人之甲,將A屋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故依民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丙不得請求乙返還A屋。